服务项目
菌株定制
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客户指定的质控菌株或环境中分离出的菌株,提供的菌株可定制成定量、定性菌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符合第三、四类微生物。
2.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符合危害等级III、IV微生物。
3.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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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分离纯化、鉴定和菌谱库建立
1.《中国药典》2015 通则9204 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
2.“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检查:控制菌检查”(通则1106)中选择培养基或指示培养基上发现的疑似菌落需进行鉴定;
3.“无菌检查法”(通则1101)阳性实验结果中分离的微生物进行鉴定,判定试验是否重试;
4.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指导原则(通则9203)中建议对洁净室和其他受控环境分离到的微生物进行鉴定,以掌握环境微生物污染情况,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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